1.1.1 民用建筑樓面均布活荷載的標準值及其組合值、頻遇值和準永久值系數,應
按下表的規定采用。
注:1 本表所給各項活荷載適用于一般使用條件,當使用荷載較大或情況特殊時,應按實
際情況采用。
2 第 6 項書庫活荷載當書架高度大于 2m 時,書庫活荷載尚應按每米書架高度不小于
2.5kN/m2
確定。
3 第 8 項中的客車活荷載只適用于停放載人少于 9 人的客車;消防車活荷載是適用于
滿載總重為 300kN 的大型車輛;當不符合本表的要求時,應將車輪的局部荷載按結構效應的等
效原則,換算為等效均布荷載。
4 第 11 項樓梯活荷載,對預制樓梯踏步平板,尚應按 1.5kN 集中荷載驗算。
5 本表各項荷載不包括隔墻自重和二次裝修荷載。對固定隔墻的自重應按恒荷載考
慮,當隔墻位置可靈活自由布置時,非固定隔墻的自重應取每延米長墻重(kN/m)的 1/3 作為樓
面活荷載的附加值(kN/m2
)計入,附加值不小于 1.0kN/m2。
1.1.2 設計樓面梁、墻、柱及基礎時,表 4.1.1 中的樓面活荷載標準值在下列情況下
應乘以規定的折減系數。
1 設計樓面梁時的折減系數:
1)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第 1(1)項當樓面梁從屬面積超過 25m2 時,應取 0.9;
2)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第 1(2)~7 項當樓面梁從屬面積超過 50m2 時應取 0.9;
3)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第 8 項對單向板樓蓋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縱肋應取 0.8;
對單向板樓蓋的主梁應取 0.6;
對雙向板樓蓋的梁應取 0.8;
4)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第 9~12 項應采用與所屬房屋類別相同的折減系數。
2 設計墻、柱和基礎時的折減系數
1)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第 1(1)項應按表 4.1.2 規定采用;
2)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第 1(2)~7 項應采用與其樓面梁相同的折減系數;
3)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第 8 項對單向板樓蓋應取 0.5;
對雙向板樓蓋和無梁樓蓋應取 0.8
4)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第 9~12 項應采用與所屬房屋類別相同的折減系數。
注:樓面梁的從屬面積應按梁兩側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間距的范圍內的實際面積確定
1.1.3 樓面結構上的局部荷載可按附錄 B 的規定,換算為等效均布活荷載。
2.2.1 工業建筑樓面在生產使用或安裝檢修時,由設備、管道、運輸工具及可能拆
移的隔墻產生的局部荷載,均應按實際情況考慮,可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載代替。
注:1 樓面等效均布活荷載,包括計算次梁、主梁和基礎時的樓面活荷載,可分別按本規范
附錄 B 的規定確定。
2 對于一般金工車間、儀器儀表生產車間、半道體器件車間、棉紡織車間、輪胎廠準備
車間和糧食加工車間,當缺乏資料時,可按本規范附錄 C 采用。
2.2.2 工業建筑樓面(包括工作平臺)上無設備區域的操作荷載,包括操作人員、一
般工具、零星原料和成品的自重,可按均布(
建筑模殼)活荷載考慮,采用 2.0kN/m2。
生產車間的樓梯活荷載,可按實際情況采用,但不宜小于 3.5kN/m2。
2.2.3 工業建筑樓面活荷載的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和準永久值系數,除本規范
附錄 C 中給出的以外,應按實際情況采用;但在任何情況下,組合值和頻遇值系數
不應小于 0.7,準永久值系數不應小于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