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模殼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
建筑中模殼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按以下要求來。一、混凝土結構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應包括下列內容:
1結構構件應進行承載力(包括失穩)計算;
2直接承受重復荷載的構件應進行疲勞驗算;
3有抗震設防要求時,應進行抗震承載力計算;
4必要時尚應進行結構的傾覆、滑移、漂浮驗算;
5對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且倒塌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重 要結構,宜進行防連續倒塌設計。
二、對持久設計狀況、短暫設計狀況和地震設計狀況,當用 內力的形式表達時,結構構件應采用下列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 表達式:
yoSWR (3.3.2-1)
R = R (/c,/s,ak,---)/rRd (3.3.2-2)
式中:To——結構重要性系數:在持久設計狀況和短暫設計狀況 下,對安全等級為一級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LL 對安全等級為二級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L0,對安 全等級為三級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0.9;對地震設 計狀況下應取1. 0;
S—一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對持 久設計狀況和短暫設計狀況應按作用的基本組合計 算;對地震設計狀況應按作用的地震組合計算;
R——結構構件的抗力設計值;
R (-)——結構構件的抗力函數;
/Rd—一結構構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數:靜力設計取 1.0,對不確定性較大的結構構件根據具體情況取 大于L0的數值;抗震設計應采用承載力抗震調整 系數/RE代替?Rd ;
fc、fs——混凝土、鋼筋的強度設計值,應根據本規范第4.1.4條及第4. 2. 3條的規定取值;
以下規定取值
4.1. 4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的設計值/c應按表4. 1.4-1采用;
軸心抗拉強度的設計值J應按表4.1. 4-2采用。
表4.1.4-1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N/mm2)
強度 | 混凝土強度等級 | |||||||||||||
C15 | C20 | C25 | C30 | C35 | C40 | C45 | C50 | C55 | C60 | C65 | C70 | C75 | C80 | |
/c | 7.2 | 9.6 | 11.9 | 14.3 | 16.7 | 19.1 | 21.1 | 23.1 | 25.3 | 27.5 | 29.7 | 31.8 | 33.8 | 35.9 |
表4.1.4-2混凝土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N/mm2)
強度 | 混凝土強度等級 | |||||||||||||
C15 | C20 | C25 | C30 | C35 | C40 | C45 | C50 | C55 | C60 | C65 | C70 | C75 | C80 | |
ft | 0. 91 | 1.10 | 1.27 | 1. 43 | 1.57 | 1.71 | 1.80 | 1.89 | 1.96 | 2. 04 | 2. 09 | 2.14 | 2.18 | 2. 22 |
當構件中配有不同種類的鋼筋時,每種鋼筋應采用各自的強 度設計值。
對軸心受壓構件,當采用HRB500、HRBF500鋼筋時,鋼 筋的抗壓強度設計值仕應取400 N/mn?。橫向鋼筋的抗拉強度。
設計值fyv應按表中£的數值采用;但用作受剪、受扭、受沖切 承載力計算時,其數值大于360N/mm2時應取360N/mm2o
表4. 2. 3-1普通鋼筋強度設計值(N/iW)
牌 號 | 抗拉強度設計值fy | 抗壓強度設計值fy |
HPB300 | 270 | 270 |
HRB335 | 300 | 300 |
HRB400、HRBF400、RRB400 | 360 | 360 |
HRB500、HRBF500 | 435 | 435 |
表4. 2. 3-2預應力筋強度設計值(N/inir?)
種類 | 極限強度標準值/Ptk | 抗拉強度設計值/py | 抗壓強度設計值fpy |
中強度預應力鋼絲 | 800 | 510 | 410 |
970 | 650 | ||
1270 | 810 | ||
消除應力鋼絲 | 1470 | 1040 | 410 |
1570 | 1110 | ||
1860 | 1320 | ||
鋼絞線 | 1570 | 1110 | 390 |
1720 | 1220 | ||
1860 | 1320 | ||
1960 | 1390 | ||
預應力螺紋鋼筋 | 980 | 650 | 400 |
1080 | 770 | ||
1230 | 900 |
應的比例換算。
ak—一幾何參數的標準值,當幾何參數的變異性對結構性
能有明顯的不利影響時,應增減一個附加值。
注:公式(3.3.2-1)中的&S為內力設計值,在本規范各章中用N、 M、V、T等表達。
3.3.3對二維、三維混凝土結構構件,當按彈性或彈塑性方法 分析并以應力形式表達時,可將混凝土應力按區域等代成內力設 計值,按本規范第3.3.2條進行計算;也可直接采用多軸強度準 則進行設計驗算。
3.3.4對偶然作用下的結構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公 式(3.3.2-1)中的作用效應設計值S按偶然組合計算,結構重 要性系數兀取不小于1.0的數值;公式(3. 3. 2-2)中混凝土、 鋼筋的強度設計值兀、兀改用強度標準值么、fyk (或/Pyk)o
當進行結構防連續倒塌驗算時,結構構件的承載力函數應按 本規范第3. 6節的原則確定。
3. 3.5對既有結構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1對既有結構進行安全復核、改變用途或延長使用年限而
需驗算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時,宜符合本規范第3. 3. 2條的規定;
2對既有結構進行改建、擴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設計時,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計算應符合《GB50010-2010(2015版)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中(既有結構設計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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